丁某,是瑞昌市赛湖农场村民,平时游手好闲。2009年11月27日8时左右,正为手头没钱花而犯愁的丁某,突然发现该市惠民家园5栋4单元楼梯间有一辆黑色电动车。于是,丁某趁夜伙同他人将该车盗走。当晚,丁某将该电动车骑至市区某寄卖行准备典当时,不料被失主陈某发现并抓获。随后,陈某向辖区的赛湖派出所报案,丁某被民警带走,陈某的电动车当场被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68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车当时即被失主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