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汪和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汪和国在办案机关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的行贿人及其证人的证言均在他谈话之后得到证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庭审中,汪和国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家属积极退赃,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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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汪和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汪和国在办案机关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的行贿人及其证人的证言均在他谈话之后得到证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庭审中,汪和国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家属积极退赃,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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