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推动全市村卫生所健康持续发展, 即将在全市村卫生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卫生局制定出台了瑞昌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六不准”,从而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是不准推诿病人及不按时出诊;要在其职责范围坚持首诊负责制和出诊制度,接受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是不准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
三是不准自行采购药品;村卫生所基本药物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代购。
四是不准进行药品加成销售;要按照江西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零差率销售药品。
五是不准私自提高一般诊疗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瑞价费字[2012]15号文件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六是不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要严格履行公示公开职责,全方面接受社会监督。
凡违反上述第1条至第5条规定的,第一次责令改正,全系统通报批评,并处以违规收入5倍罚款;第二次取消其乡村医生职业资格。违反上述第6条规定的,取消其乡村医生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