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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 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

时间:2012/12/10 8:25:16

保全证据公证 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 前不久,当事人何某急匆匆来到瑞昌市公证处,希望公证处给予帮助。接待公证员十分热心,先递上一杯热茶,然后请当事人慢慢讲事情的原委。原来,2009年何某将自己的一间门面出租给田某做生意,合同租期定为两年。2011年租期届满后,该门面一直由田某继续使用,但未签订书面续租合同。现何某欲收回该门面自己做生意,多次找田某洽谈,但田某坚持不予搬迁,并称如果搬迁,需要赔偿其损失。何某想通过法律途径收回门面,便请公证处帮忙,希望公证处能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当事人何某讲,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根据法院实践,何某需书面告知田某解除合同。之后,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人员陪同何某一起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告知书给田某,并将送达的过程现场拍照,留存证据,为何某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何某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向法院起诉田某归还门面,法院已经采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田某一个星期之内予以搬迁。 来源:瑞昌市司法局公证处 刘孔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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