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达到96%以上。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参合对象同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新农合,但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补办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免缴参合费用,其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合及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筹集
2017年度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420元。
2016年12月份开始收缴2017年参合自缴费用,2016年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截止时间为2017年的2月28日。
各乡镇场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
三、基金分配
按即将出台的上级人社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四、补偿管理
(一)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查费补偿
按即将出台的上级人社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二)家庭帐户补偿
2016年度之前结余的参合农民家庭帐户余额累计归参合家庭所有,不过期,可结转到下年度。
(三)住院补偿
1、在本市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以及因病情需要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机构同意转诊至本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2)、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
2、因病情需要,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机构同意,转诊至本市外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享受本条第1项的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待遇。
3、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机构同意,自行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外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1)、住院起付标准为 800元。
(2)、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40%。
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5、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补偿范畴。
(四)住院分娩补偿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按赣卫妇幼[2015]36号文件执行。
(五)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为以下27种,分为二类。Ⅰ类,7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Ⅱ类,20种:(8)精神病;(9)血友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类风湿性关节炎;(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活动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报销比例,不设起付线。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
(六)重大疾病保障补偿
1、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继续做好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17类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2、2017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大病保险支付起付线为1.2万元,支付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25万元。
五、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人员垫付应补助的金额。
2、除意外伤害外,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及县外就医转诊证明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补(即时结报)。
3、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带相关补偿资料到农医局进行补偿。农医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为材料齐全患者(外伤补偿除外)办结补偿手续,乡镇农医所应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每年收取参合费及换证期间,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办结时间不超过2个月。
(二)门诊家庭帐户补偿。参合人员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核减门诊医药费用。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合人员在2017年12月份携带新农合证卡、户口本、农医局颁发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卡、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农医局办理补偿手续。
六、补偿方案审批程序
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本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批准。整合过渡期间,如出台新的补偿政策,以新的补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