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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首例暂予监外执行后收监,女子组织卖淫获刑6年!

时间:2019/11/7 10:58:19

2019年10月31日,瑞昌市司法局将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罪犯户籍地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予以办理收监执行。这是我市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首例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曾某(化名),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系哺乳期妇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2019年10月12日,因曾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我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向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10月3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曾某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我局在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启动收监程序,与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对接,并与看守所工作人员一同带曾某进行了入监前的体检,并根据《执行通知书》载明收监时间将曾某送交市看守所,交接曾某档案,严格按规定完成了收监程序。 在社区矫正期间,随着哺乳期满的一天天临近,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逐渐消失,曾某对即将被收监执行的监狱服刑生活感到恐惧,也不舍年幼的孩子。矫正小组根据曾某的具体情况,为其制订了矫正方案,经常与她交心、谈心,给予心理疏导,打消了她对监狱服刑生活的思想顾虑,并从根源上指出,犯罪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她唯一应该做的就是认真改造自己的思想,好好服刑并争取减刑,减少对社会和亲人的伤害。在多次帮教下,曾某慢慢放下了思想负担,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每月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思想现状,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曾某也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认真接受监狱改造。曾某在收监执行的过程中也积极配合,未出现较大思想波动和极端行为。 此次收监过程在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的相互配合下,按时完成交接移送,实现了矫正和收监等环节的顺利衔接,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威严性。同时也为我市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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