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至2009年年底,被告人胡忠秋利用担任瑞昌市湓城街道办事处瑞丰村村委会主任兼任土地规划建设联合执法协管员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卢某、徐某、周某、柯某等13名违章建房户贿赂33600元,并对违章建房户的违章违房予以关照,违章建房不被拆除,为建规建房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忠秋担任瑞昌市湓城街道办事处瑞丰村村委会主任兼任土地规划建设联合执法协管员,协助人民政府巡查该村违规建房,属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胡忠秋在任该职期间,利用其土地规划建设职合执法协管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违规建房户人民币33600元,并为违规建房户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忠秋所提的法定、酌定处罚情节,原判均已认定,量刑并无不当。其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应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