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伟加是湖北省武穴市人。2008年4月的一天晚上,库伟加伙同冯某、库某、戚某、库某某、冯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梯子、蛇皮袋、铲子、扁担等作案工具从湖北省武穴市来到瑞昌市武山铜矿的白杨畈货场,先后盗窃铜精矿4余吨。不久,盗来的铜精矿被冯某以每吨9000元卖给湖北省大冶市的侯某,获赃款3.6万余元。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库伟加又伙同冯某、库某、戚某、库某某、冯某、吴某等人,采取前述相同手段在武山铜矿的白杨畈货场,盗窃铜精矿3余吨,由冯某销赃得款2.7万余元。8月29日晚上,库伟加再次伙同冯某、库某、戚某、库某某、冯某、吴某等人,采取前述相同手段在武山铜矿白杨畈货场,盗窃铜精矿100余袋,计重1.5吨。
在被告人等将所盗的铜精矿运往仓库围墙外墙边时,被武山铜矿保卫科人员发现。这次所盗窃的铜精矿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库伟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冯某等人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盗窃作案过程中系受冯某的雇用,听从于冯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库伟加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