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江西瑞昌市公证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对以前的婚姻法解释改动较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二是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三是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四是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不一定拥有另一方的房产。公证人员通过集中学习,各自阐述自己的看法、见解。
本次学习活动为强化我处公证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江西瑞昌市司法局 刘孔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