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田水平利用担任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街道党工委书记一职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苏某、曹某、冯某、刘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08年3月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田水平利用担任瑞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市规划与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曾某、谢某、叶某、张某、祝某、雷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综上,被告人田水平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32000元。被告人田水平在接受九江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田水平向九江市纪委退款20万元,向武宁县人民检察院退款24696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水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贿赂33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水平归案后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应当从轻处罚。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田水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九江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