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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办公楼大盗半年行窃20次

时间:2010/4/15 9:50:08

半年之内,三人在瑞昌、九江两地结伙或单独作案,疯狂盗窃办公楼20次。4月13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春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柯于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柯于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9年3月至9月期间,张春琴、吴正平、柯于友结伙或单独窜至瑞昌市电信局、老年体协、检察院、安监局、人寿保险公司、环保局、中交一航江西九瑞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地税局、交通局、运管所、民营局、房产局、码头工业城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九江市招商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农业银行、联通公司、建设银行办公楼内盗窃电脑、投影仪、摄像头、手机、香烟等办公物品。其中,张春琴盗窃19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27000余元;吴正平盗窃10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53000余元;柯于友盗窃3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0余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物品价值人民币102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春琴、吴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柯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柯于友参与盗窃九江市招商银行的指控,经查,该次盗窃行为系被告人吴正平一人实施,柯于友只是在吴正平盗窃行为既遂后,帮助其搬动、转移,且无证据证实吴正平和柯于友在盗窃之前具有事前通谋,故对这一指控,不予支持。但被告人柯于友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搬运、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与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正平、柯于友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琴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现又犯盗窃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琴、吴正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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