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是湖北省阳新县人,2001年元月份嫁给江西省瑞昌市肇陈镇的原告柯某为妻,并先后生育三个女孩,其中一个夭折。由于没有生育男孩,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多少有些歧视。为此,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并分居。2009年6月份,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到浙江湖州打工,并继续分居。
2009年12月份,因多种因素的刺激,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并由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病情稍有好转的时候,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居住。2010年4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收到起诉状后,被告家人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原告歧视生育女孩的妇女、遗弃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提出离婚刺激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访到瑞昌市委、市妇联等有关机关。
2010年4月22日,肇陈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当地妇联和法律援助中心派员旁听了庭审。经过庭审法官几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担负抚养女儿的责任,并给予被告50000元的经济补偿,被告同意离婚。至此引起当地市委政府等多家部门关注的离婚纠纷案,终于以双方满意的方式调解结案。
据悉,肇陈法庭辖区紧靠江西、湖北两省,区内跨省纠纷比较多,为维护省界的安宁,法庭十分重视这类案件的调处工作,经常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与调解。通过上门调解及细致的工作,法庭到目前没有出现一起跨省上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