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5岁的王力,是一名中学生。2007年10月2日9时许,王力从家中驾驶一辆电动车上街,并搭载了一个人。当王力骑车途经该市城区建设路移动公司门前街道时,在超越同向骑自行车的刘平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刘平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力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超速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力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平负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平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医学鉴定,刘平脑外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9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10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确认王力负77%的责任,刘平负23%的责任,因此王力应赔偿刘平各项损失5.1万余元。由于王力是未成年人,赔偿款由王力的监护人,即王力的父亲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