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瑞昌市工商局肇陈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查获九江市五金电器批发大市场个体户梅某在肇陈镇销售翻新电视一案。执法人员立即对梅某销售的“长虹金品”21寸电视机10台,“长虹金品”17寸电视机11台,“超级王牌”17寸电视机8台,“海信”17寸电视机10台,“万宝”21寸电视机1台,“万宝”17寸电视机1台。现场对上述41台电视机逐一进行了拆卸检查发现电视机显像管明显有锈迹,显象管标签字迹也模糊不清,属于翻新电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梅某予以立案查处。对41台以次充好电视机予以扣押。
工商人员指出:翻新电视机流入消费市场,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翻新电视机都是废旧电视机的部件简单拼装测试而成,很多电子元件已经老化,产品质量不能保证,极易漏电、自燃并引发火灾等事故,留下安全隐患;二是翻新电视机来源不明确,产品正常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一旦引起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三是侵犯了电视机知名厂家的商标所有权,使其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扰乱了电视机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早在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就联合发布了第134号公告,认定“再生显像管安全和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和要求,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并“禁止使用废旧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组装电视机进行销售的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这类商品时,应检查来源是否合法、标志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存在瑕疵、经营行为是否规范,以免上当受骗。消费者如若不慎购买到翻新的废旧电视机应尽快拨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与工商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