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山上遭人抢劫
今年3月9日下午,一名女子来到瑞昌市公安局武山派出所报案,她在附近的一座小山上遭到一男子抢劫,身上带的1.3万余元现金被抢走。该女子还告诉警方,她名叫饶芳,江西万年县人,抢劫她的男子名叫郭志干,是湖北省武穴市人,与她是老熟人。
此案引起了派出所的重视,在湖北武穴市警方的协助下,瑞昌警方成功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郭志干抓捕归案。在瑞昌警方的讯问下,郭志干对自己抢劫饶芳1.3万余元现金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抢劫嫌疑人原是情人
据郭志干交待,被他抢劫的女子饶芳与他是情人关系。饶芳是一名已婚女子,两年前在温州打工时,认识了郭志干,并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今年2月25日,饶芳带着1.3万余元现金从老家来到郭志干家中,并与郭志干同居在一起。
3月9日下午,郭志干与饶芳就如何将1.3万余元现金存入银行的事情发生分歧。于是钱还未来得及存到银行,暂时放在饶芳身上。下午3时左右,无所事事的郭志干带着饶芳从武穴市坐船来到隔江相对的瑞昌市码头镇武山中转站附近的一座小山上玩耍。
郭志干在搂抱被害人饶芳亲吻时,突然绕到她身后,用右手手臂将饶芳脖子挟住,致饶芳不能反抗。见饶芳被挟昏后,郭志干将饶芳身上的1.3万余元现金抢走,然后逃离现场。
法院一审判被告抢劫罪
后经法医鉴定,饶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警方从郭志干手上追回1.28万元,并发还被害人饶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干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成立。而被告人郭志干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饶芳与被告郭志干两人一直同居在一起,应该属于抢劫近亲属,而且1.3万余元现金应该属于两个人的共有财产,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干与被害人饶芳在温州打工期间,仅仅是“情人关系”,而不是长期吃住在一起的“同居关系”;而且被害人饶芳是今年2月25日才与被告人短暂同居,直至案发时,前后仅12天,不可能将属于饶芳的1.3万余元现金改变为“共有财产”。因此,被告人郭志干与被害人饶芳之间也并非“近亲属”。最终,法院决定以抢劫罪作出宣判。